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9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决自2020年7月15日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为建筑工地受伤农民工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法律规定上诉人应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应承担不利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不能作为其逃避责任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一审直接忽视,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丰茂公司为***理赔商业保险保险单和有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工地工作受伤的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和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的规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另补充,***在涉案工地工作的工资已有其班组长王书长代被上诉人丰茂公司进行支付。 丰茂公司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自2020年7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绿城·明月滨河主体结构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绿城·明月滨河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丰茂公司。2020年7月15日,原告在位于郑州市经开区××大街××北的绿城·明月滨河项目建筑工地干活。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工地支模板时从高处摔下。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诊断: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肺挫伤;3、右肺结节;4、右小腿损伤。 原告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0月19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人仲案字[2020]4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主体超出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上述工地干活时受伤,但被告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给***发放过工资,故原告的现有证据不符合认定***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对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丰茂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其自2020年7月15日起与被上诉人丰茂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视频光盘一张,但不能充分证明符合认定***与丰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上诉主张不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