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国民与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9604号 原告程国民,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程国民与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国民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自2020年7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经工友王书长介绍到被告劳务施工总承包的位于郑州市经开区××大街××北的绿城明月滨河项目建筑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20年8月21日上午,原告在上述工地支模板时,因方木断裂,原告从两米多高处摔下。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边三根肋骨骨折。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工商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申请工伤认定,请求裁决自2020年7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丰茂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绿城·明月滨河主体结构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绿城·明月滨河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丰茂公司。2020年7月15日,原告在位于郑州市经开区××大街××北的绿城·明月滨河项目建筑工地干活。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工地支模板时从高处摔下。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诊断: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肺挫伤;3、右肺结节;4、右小腿损伤。 原告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0月19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人仲案字[2020]4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程国民申请主体超出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上述工地干活时受伤,但被告未与程国民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给程国民发放过工资,故原告的现有证据不符合认定程国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对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15日起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丰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程国民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国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国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愿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