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848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春强,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依淇,女。
被告: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福长路大楼****。
法定代表人:姚康源。
原告***与被告吴春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上述事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计21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