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040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对(2022)闽0181民初10409号原告***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181民初10409号原告***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倒数第二行判决主文第二项“驳回反诉原告***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应补正为“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