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780号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楚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
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