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5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2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88311。
法定代表人:黄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海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2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7808Q。
法定代表人:陈仲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房地产公司)、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智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星河房地产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星河智善公司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星河房地产公司在星河世纪B栋731户型设计存有错误致使731号房侵害了831号的权益;3、确认星河房地产公司在星河世纪B栋731户型设计存有错误致使831号房侵犯731号房的隐私权;4、确认星河房地产公司在星河世纪B栋731户型设计存有错误致使731号房入户花园无法安装空调,同时存在安全隐患,小偷易从入户花园花架上爬进;5、星河房地产公司赔偿731业主10000元;6、星河智善公司星河管理处工作人员向一审和二审法官提供虚假证言致使***诉累,要求赔偿731业主2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星河房地产公司、星河智善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星河房地产公司、星河智善公司答辩称,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星河善公司赔偿损失,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司在另案中所作陈述虚假,与客观事实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星河房地产公司并非涉案楼盘的开发商,上诉人主张该司系开发商深圳市东永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主张星河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因涉案大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损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
审判员 唐  林  波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周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