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21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二期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