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2101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88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滨河东路1011号鹿丹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16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3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933609.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账户44×××5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并依法扣划了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97110元,其中案款人民币26003706.3元,本院已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人民币93403.7元,本院已依法上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已于扣划后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措施,本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33号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33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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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