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粤0309民初82号
上列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被告星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将本诉、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被告星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松、王兴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风公司与星河公司之间的《星河盛世(一期)Ⅰ标段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星河盛世(一期)Ⅱ标段、二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向涉案工程提供了防火门及卷帘,星河公司亦确认收到防火门及卷帘合计5002樘,但东风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延误之情形,星河公司亦存在委托第三方安装防火门之事实,双方为此进行多次谈判。虽然涉案工程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了消防验收,但双方未就涉案工程的工程价值进行结算,而星河公司在此情况下已经向东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423948.5元。东风公司无法就其具体实施施工项目情况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庭审过程中东风公司亦撤回对工程量的评估申请,故仅凭东风公司单方提供的供货清单无法核算有关施工价值情况。东风公司诉请星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星河公司主张的工程整改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且交付业主使用之后,且星河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整改行为系因东风公司施工或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难以认定与东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仅对东风公司所确认的由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签证防火门安装工程款43908.34元、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闭门器工程款21418.2元、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电梯木质防火门安装费用43908.34元、包文军完成的卷帘门的调试工程款27900元予以认可,确定东风公司应向星河公司支付工程款137134.88元。对星河公司的工程款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并通过消防验收。星河公司主张东风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星河公司对涉案防火门或卷帘存在质量问题未予举证,其诉请东风公司支付保修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7134.8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219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528.5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4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490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知擎
人民陪审员 吴镔彬
人民陪审员 曹锡英
书 记 员 谢玉霞
书 记 员 刘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