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496号之三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中路66号。
负责人:过文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袁野。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用1278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濮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