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787号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39519865。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赠,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
被告:***蓝工业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临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LN1G3N。
法定代表人:方玉林。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工业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0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合计诉讼费404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陆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