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211号之一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景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保全费150元,合计诉讼费209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庆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 景

书 记 员 董飘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