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执2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3951986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5645662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幢13007、13008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1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6838.49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86838.49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95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93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邵 英
审判员 章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