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7295号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228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保全费632元,诉讼费合计1298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