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7488

原告:***,男,196711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元,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原告***支付了所欠款项,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现原告***于201910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解决,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萍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冉
人 民 陪 审 员   贺秋鸿

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