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748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元,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泰润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原告***支付了所欠款项,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现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解决,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萍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冉
人 民 陪 审 员 贺秋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