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士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威士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威士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威士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威士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琳
审判员*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