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辉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泉,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华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