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325号
原告: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隅工业区(土名:围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k。
法定代表人:董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24(双)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9。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帆,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峰,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