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990号
申请人: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双)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64649179。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帆,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峰,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村南隅工业区(土名:围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5224416K。
法定代表人:董少明。
被申请人:董少明,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申请人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少明的银行存款264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卡伦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少明的银行存款264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0.27元,由申请人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