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5221号
原告:**荣,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春,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2-24(双)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
被告:南宁招商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南,住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起凤路**兴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韩冬。
原告**荣诉被告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招商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荣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原告**荣负担。
审 判 员 潘红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思竹
书 记 员 黄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