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29号

***、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招商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浙匠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招商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522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招商众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青秀路支行45×××_1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6000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52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