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4122号
原告:陕西百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居XX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黄赟,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男性,197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百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百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陕西百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 荻
书 记 员 李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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