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福州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A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73854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伊人世纪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嘉和苑B区一层68.7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31000216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秋,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第三人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B区221号(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51000078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伊人世纪福州有限公司、被告林秋、第三人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傅建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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