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奥迈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1号楼1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5496489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奥迈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工业园区冠浦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2Y868L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奥迈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奥迈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由福建世纪联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