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5938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22B。
法定代表人:蔡迎春,总经理。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