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945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婧,女,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新疆团环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1小区9栋321号。
法定代表人:饶和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团环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227722.8元,案件受理费4715.84元,减半收取计23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蕾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