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804.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经冻结,账户内余额644.84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2021年8月12日本院线下查询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一套。本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拍得案款289545.12元。因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拍卖款在214,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优先支付,同时扣除本案拍辅费1,000元,执行费2,012元,本案执行回案款72,533.12元;
4、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走访;
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2月21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140,804.63元,实际执行回款项73,177.96元,对于余款67,626.67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王在江
审判员      徐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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