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928号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尉,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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