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贵州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咨询服务费184000元,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备利率的1.5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8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司法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9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