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民初852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象山路**。
法定代表人:孔令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兴,山东新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丰喜,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