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渝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娴,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办公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48号乙楼。
法定代表人:宋昌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3元,减半收取28726.5元,由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恩全
审 判 员 姚 锋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淼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