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象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渝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法坤,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弄海园****。
法定代表人:宋昌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龙城路**安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吕方平,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9999(集中办公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唐东营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路以西iv>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