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21民初2898号 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金色经典一号楼10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龙域首府小区中轴变电所工程施工工程款人民币壹佰零柒万肆仟***拾陆元整(1,074,56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4月23日签订龙域首府小区中轴变电所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Y-GC-2022-002)工程总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按合同条款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开发公司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均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中旬与另外两家有意向承建龙域首府项目中轴变电所工程的公司向**开发公司报价,由**开发公司选择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与**开发公司签了合同编号为XY-GC-2022-002的《龙域首府中轴变电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负责甲方龙域首府中轴变电所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工程含税总包干价款,即(小写)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工程范围: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即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施工即主体安装工程;工期:施工期2021年11月10日-2022年6月30日(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工程验收及保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且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开发公司确认了**建筑公司施工项目报价,经朱秀娟、***审核,确认签字。 另查明,**建筑公司已经在约定的工期完成上述合同的施工,**开发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925,434元,剩余工程款经**建筑公司多次索要,**开发公司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公司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了承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合法有据,且**开发公司同意将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全部支付给**建筑公司,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4,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1.09元,减半收取7,235.55,由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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