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之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与黑龙江省诺之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218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北市场新区068-071号。
经营者:牛杰,该商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吟啸,该商店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6号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与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负担。
审判员  董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