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218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北市场新区068-071号。
经营者:牛杰,该商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吟啸,该商店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6号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与黑龙江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北市场佳芬卫浴商店负担。
审判员 董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