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与雷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4521号之一
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便民路**。
法定代表人:侯利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v>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诉讼费664元,由原告湖州圣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