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大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8K5680Q。
法定代表人:宫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700133。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海南鸿昌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第六层D座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138722D。
法定代表人:陈荣国,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曼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鸿昌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