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山东泰富机电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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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700133。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伟,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泰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74413553A。
法定代表人:吴友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友波,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富机电有限公司、吴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48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泰富机电有限公司、吴友波向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2000元(包括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泰富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执行到位执行款10274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9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谈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