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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53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3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Y8105Q。
法定代表人:蒋建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琪,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700133。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伟,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5月7日原告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案件保全费18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德尔格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裘竹君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