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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3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700133。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伟,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政小区38栋6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38617082Y。
法定代表人:王炳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炳辉,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4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向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602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86元、执行费68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及核算被执行人王炳辉可获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可退的保险费,共计执行到位169887.12元,实收本案受理费7286元、执行费6803元、罚款3000元,余款152798.1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2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52798.12元、案件受理费7286元、执行费680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炳辉罚款3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炳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39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