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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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依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700133。
法定代表人:项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伟,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第六层D座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138722D。
法定代表人:陈荣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大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8K5680Q。
法定代表人:宫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东环城路劳人局家属楼南楼 3单元 348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372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68元、执行费127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其名下银行存款4991元,本院已扣划,其余存款已轮候冻结。截止2021年8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4991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将本案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被执行人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峰、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荣国置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1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