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10728号
申请人:上***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黄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一路333号C座5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