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5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实际经营地在***沪南公路3467号717室。
法定代表人樊红柳,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维,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南商初第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判令:被告科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泽均公司货款54.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2320元。案件受理费10143元,减半收取5071.5元,诉讼保全费3691元,合计8762.5元,由泽均公司负担174.9元,由科普公司负担8587.6元。因被执行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除此以外,洪铮名下没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日,本院将南京科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释明,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仲伯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陆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