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8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141号
原告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红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原告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泽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