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52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群,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水平,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盛水平、上海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