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计伟与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359号
原告计伟,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沈舟,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美珍(第一被告),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在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在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伟诉被告***、被告上海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计伟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