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睿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执36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睿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8717-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窑上村77号。
法定代表人:侯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孚兵,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88652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永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0299-9),住所地南京市马群新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陆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睿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已依法强制执行并发还被执行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判决确定给付317939.70元,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法查询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开明
审 判 员  安东东
审 判 员  成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