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易中懿,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1408.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