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董事长。
**与陆新、***等4人(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玄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新、***等4人(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2执恢13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