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550号之一
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付树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继军,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新,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10月5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新、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欧雨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