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4243号
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被告: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10月5日生。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
被告:***,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生。
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江苏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殷仁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源